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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一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杨云芳与张庆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芳,张庆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和民一初字第01022号原告:杨云芳,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茆晓晴,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明,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云芳与被告张庆明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3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云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茆晓晴、被告张庆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维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云芳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在外打工期间相识相恋,2002年12月18日在姥桥镇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5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杨,2008年4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楠。婚后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在北京,因怀疑原告上网聊天与他人有外遇,被告将原告打的遍体鳞伤,去年年底又因为挑选拆迁安置房楼层的事情用啤酒瓶砸伤原告头部,原告无奈于去年年底外出躲避,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杨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张楠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农村一间两层自建楼房合理分割,两套拆迁安置房中80平方米房屋归原告,另有20000元补偿款归原告。被告张庆明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庭认为原被告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小孩,因为小孩一直和被告在一起生活学习,并且要求原告承担每月抚养费600元;对财产分割,原告诉请不正确,因为拆迁的是老房子,与原被告盖的房子没有关系,安置房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被告盖的房子还没有拆,原告的陈述也与事实不符,在北京确实有打架的事情,那是2012年的事情,与离婚是有一些关系,因为原告当时上网聊天时,原告自己也承认自己有外遇,所以才导致双方产生打架的事情;对去年年底的事情,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双方确实为房子的事情发生争执,被告根本没有用啤酒瓶砸原告,而是砸在墙上,啤酒瓶碎掉才弄伤原告的,原、被告生活时间很长,并且生育两个小孩,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是原告上网产生外遇才导致的,是原告自己放弃这个家庭的,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是原告,法庭分割财产的时候应该考虑原告的过错。庭审中,原告杨云芳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婚姻登记档案资料,证明原告身份情况以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双方与2012年12月1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的;2、2012年照片一组,证明2012年在北京打工时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3、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享有40平方拆迁安置房和安置费用,如果离婚,原告希望得到小套的安置房。被告张庆明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2其中有两张能看出是原告,这四张照片不能证实原告2012年被被告殴打这一事实;证据3当时拆迁的是老房子,与原被告的房子没有关联,具体意见同答辩意见。被告张庆明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证实原、被告的两个子女一直是由被告抚养和照顾的;3、姥桥镇中心幼儿园证明一份、姥桥镇中心小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儿子在该幼儿园上学,一直有被告接送;证明原、被告女儿一直姥桥镇中心小学上学,一直由被告接送。原告杨云芳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2村委会证明是事实,春节后两个孩子是由被告照顾,因为春节后原告除外打工;证据3学校证明不是真实的,原被告女儿一直由被告接送不是事实,之前两个孩子一直是由原被告接送上学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外打工期间相识相恋,后于2002年12月18日在姥桥镇政府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2003年5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杨,2008年4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楠。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并于2002年结婚至今,育有两个子女,双方系合法夫妻,应珍惜夫妻感情。原告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但庭审中提交的一组照片仅能证明原告受伤,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表示虽然双方曾发生争执,但表示希望和好,不同意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云芳与被告张庆明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云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来世杰附:法律文书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