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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登营与被执行人张玉典、季宗付、王新华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宛龙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乔登营,男。被执行人张玉典,男。被执行人季宗付,男。被执行人王新华,男。本院执行的(2014)宛龙执字第355号劳务费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宛龙执字第35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渠 洋审 判 员  吕付浩代理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强克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