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衢刑执字第6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王能好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6452号罪犯王能好,现押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了(2013)温乐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能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能好减刑四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能好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能好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能好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能好予以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4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吴 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