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4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申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申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411号原告某有限公司被告申某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59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