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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栋17楼17O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庆。被执行人张鹏。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孙庆、张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沪仲案字第11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将所有款项支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也向我院递交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09)沪仲案字第110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锐代理审判员  李凯代理审判员  宋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