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仲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栋17楼17O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庆。被执行人张鹏。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孙庆、张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沪仲案字第11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将所有款项支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也向我院递交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09)沪仲案字第110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锐代理审判员 李凯代理审判员 宋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