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民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罗树林与郑太军、内江市陆达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树林,郑太军,内江市陆达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2809号原告罗树林,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郑太军,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内江市陆达货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树林诉被告郑太军、内江市陆达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树林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树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76.00元,减半收取268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晓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