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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4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翔与李银红、农行张掖西区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李银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西区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人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279号原告王翔,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李银红,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西区支行。原告王翔与被告李银红、农行张掖西区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王翔于2014年9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翔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杜国英书 记 员 祁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