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樟执审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继勇、叶建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继勇,叶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樟执审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王斯标,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翠榕,永泰县盖洋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继勇,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永泰县人,汉族,农民,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叶建华,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永泰县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郑继勇、叶建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以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27日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樟人口征决(2014)盖洋盖0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56568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永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樟人口征决(2014)盖洋盖0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5月19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4)樟执审字第51号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对永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樟人口征决(2014)盖洋盖0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樟人口征决(2014)盖洋盖0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永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永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樟人口征决(2014)盖洋盖0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郑继勇、叶建华必须在2014年9月17日前到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56568元;三、被执行人郑继勇、叶建华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宜贤审 判 员 苏 盈代理审判员 侯云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