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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9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于纪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纪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9358号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东大街22号楼一层111室。法定代表人侯志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君,女,1989年4月8日出生,该公司客服专员。被告于纪秋,女,50岁,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纪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