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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一终字第02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桑朝柱与陈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桑朝柱,陈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29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桑朝柱。委托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街28号。负责人:姚铿,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永剑,安徽金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桑朝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对于桑朝柱原审提出的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属于遗漏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依法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6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桑朝柱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王养俊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大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