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厦门益材粉煤灰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益材粉煤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厦门益材粉煤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国际商务运营中心启动区A1地块2号楼9层902、903、904单元。法定代表人朱明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必达,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姜永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益材粉煤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中所涉粉煤灰全部用于厦深路广东段工程的施工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被告分别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厦深铁路(广东段)工程指挥部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由原告向其供应C50粉煤灰用于厦深铁路(广东段)的工程建设。2013年12月26日,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铁建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26日,中国铁建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故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全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