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县民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初字第01512号原���:邢某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满族,辽阳县人。被告:刘某,女,28岁,满族,辽阳县人。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闵雪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