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积县法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积县法民初字第8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粮农。被告徐某,男,汉族,现年33岁,甘肃省积石山县人,粮农。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子林审 判 员 樊世川人民陪审员 马尕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