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召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靳正才、王有奇、王清华、刘德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靳正才,王有奇,王清华,刘德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召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庞令久,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靳正才,男,生于1972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有奇,男,生于1969年1月,汉族,住南召县石门乡。被执行人王清华,女,生于1972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德振,男,生于1952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靳正才、王有奇、王清华、刘德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南召民商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德振已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召民商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