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冯某,男。委托代理人:王长军,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法定代理人:常某乙,系被告之母。委托代理人: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长军、被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常某乙、委托代理人袁吉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2013年8月27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婚前有疾病。婚后被告的母亲从中作梗毫无理由将被告叫回家,我多次前去被告家,被告的母亲均拒不让被告回家。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辩称,我同意被告与原告离婚,同意原告放弃彩礼的请求,其他的双方互不追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8月27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2012)东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亦同意原、被告离婚。由此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属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不予干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宋 超人民陪审员 刘培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