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法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建生与被执行人苏海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生,苏海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法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熊建生。被执行人苏海珠。申请执行人熊建生与被执行人苏海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都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745元及利息。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部分履行义务能力,本院即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都法执字第15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拍卖被执行人韦国军、苏海珠所有的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迎晖街111号房地产,优先赔偿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后,余款按比例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熊建生分配得款15745元,执行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熊建生,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1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目前生活困难,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都法执字第15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宝国审 判 员 张定山代理审判员 莫胜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