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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峄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太亮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太亮,枣庄华阳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孙景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枣峄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张太亮,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枣庄华阳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景希,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1)峄商初[底阁]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枣庄华阳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公司厂区内的房屋(包括宿舍楼二层24间430平方米、西车间10间676平方米、办公楼二层8间202.1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