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玉武诉被告吕晓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武,吕晓利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587���原告吴玉武,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三团乡九十三村后八十四屯。被告吕晓利,男,46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三团乡九十三村东九十四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武诉被告吕晓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武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闫喜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