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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玉武诉被告吕晓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武,吕晓利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587���原告吴玉武,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三团乡九十三村后八十四屯。被告吕晓利,男,46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三团乡九十三村东九十四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武诉被告吕晓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武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闫喜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