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岳学勤与岳晶晶、岳婷、岳亚鹏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岳学勤,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岳晶晶,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岳婷,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岳亚鹏,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学勤与被告岳晶晶、岳婷、岳亚鹏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学勤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久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敬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