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岳学勤与岳晶晶、岳婷、岳亚鹏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岳学勤,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岳晶晶,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岳婷,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岳亚鹏,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学勤与被告岳晶晶、岳婷、岳亚鹏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学勤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久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敬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