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昌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在尧与王夕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在尧,王夕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昌民初字第563号原告李在尧。委托代理人卢运章,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云聪,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夕瑞。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在尧诉被告王夕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林林人民陪审员 卢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