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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昌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在尧与王夕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在尧,王夕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昌民初字第563号原告李在尧。委托代理人卢运章,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云聪,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夕瑞。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在尧诉被告王夕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林林人民陪审员  卢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