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祥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孔凡平与被执行人李德平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平,李德平,周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祥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孔凡平,男性,汉族,36岁。被执行人李德平,男性,汉族,49岁。被执行人周德云,男性,汉族,45岁。申请执行人孔凡平与被执行人李德平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山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寇文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