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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朱民初字第04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朱民初字第04100号原告孙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