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蔡国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76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国立,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1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国立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国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国立于2014年5月20日2时许,在本市西客站地下负一层东侧北墙处,趁被害人苑×熟睡之际,扒窃被害人苑×的钱包1个(未作价),内有人民币400元及身份证等物。后被民警查获。涉案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蔡国立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作出了供述。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苑×的陈述,证人范×的证言,起赃经过及赃款照片,扣押、发还赃款清单,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9)房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大连市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国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国立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国立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国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国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红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