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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永年县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侯士民、侯志民金融借款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候士民,侯志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志民,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韩延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候士民,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永年县。被告:侯志民,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候士民、侯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候士民、侯志民已将借款归还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500元,由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思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