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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民一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印夫诉李廉君、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谦意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印夫,李廉君,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谦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151号原告李印夫,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李廉君,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李谦意,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印夫诉被告李廉君、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谦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印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凡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