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民一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印夫诉李廉君、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谦意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印夫,李廉君,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谦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151号原告李印夫,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李廉君,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李谦意,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印夫诉被告李廉君、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谦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印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凡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