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钱晓波与潘文静、尹庆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晓波,潘文静,尹庆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667号原告钱晓波。被告潘文静。被告尹庆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晓波与被告潘文静、尹庆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晓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晓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钱晓波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