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钱晓波与潘文静、尹庆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晓波,潘文静,尹庆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667号原告钱晓波。被告潘文静。被告尹庆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晓波与被告潘文静、尹庆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晓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晓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钱晓波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