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4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罗保国与曾冰雄、周惠玲、林春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保国,曾冰雄,周惠玲,林春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4158号原告罗保国,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苏煤炭,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冰雄,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周惠玲,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林春泉,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罗保国与被告曾冰雄、周惠玲、林春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罗保国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愿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保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罗保国负担。审 判 长 赵清花人民陪审员 庄炳忠人民陪审员 郑汉卿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燕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