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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5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云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云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314号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志宏,任理事长。被告:代云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代云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国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