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盐法知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盐法知民初字第35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瑭,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华。被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小 玲审 判 员 马 东 梅人民陪审员 曲 志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家纬(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