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法执恢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厚民等其他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阳法执恢字第131号济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崔厚民、甄清儒、张贞绪、崔中胜、崔浩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1)济阳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56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虽对被执行人张贞绪、崔浩文采取了拘留措施,履行了部分义务,但现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济阳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长星审判员 冯 军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席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