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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庆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姚志斌与姚传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斌,姚传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庆商初字第377号原告:姚志斌。被告:姚传勋。原告姚志斌与被告姚传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姚传勋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斌撤回对被告姚传勋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姚志斌负担2470元。代理审判员  胡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