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庆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姚志斌与姚传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斌,姚传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庆商初字第377号原告:姚志斌。被告:姚传勋。原告姚志斌与被告姚传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姚传勋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斌撤回对被告姚传勋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姚志斌负担2470元。代理审判员 胡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