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13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农行与谭其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332-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谭其家、谭其卫、谭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3)川商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62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执字第133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王光寅执行员 孙军峰执行员 谭爱努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