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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2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年士琴与高士贵、门怀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士琴,高士贵,门怀兰,胡本连,高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2864号原告:年士琴,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路娟,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士贵,男,194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门怀兰,女,194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胡本连,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高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年士琴与被告高士贵、门怀兰、胡本连、高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年士琴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士贵、门怀兰、胡本连、高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年士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士琴撤回对被告高士贵、门怀兰、胡本连、高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年士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二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