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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县民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殿贵为与被告李玉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贵,李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辽县民初字第01381号原告:刘殿贵,男,1945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玉娟,女,1960年2月7日生(农历),汉族,农民。原告刘殿贵为与被告李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中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殿贵,被告李玉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殿贵诉称:2012年12月20日,被告丈夫史绥丰通过中间人关巨为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出具欠据一张。2013年5月9日,被告丈夫史绥丰因车祸肇事死亡。被告于2014年1月偿还原告本金2000元,尚欠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8,000.00元及2000元。被告李玉娟辩称:我与史绥丰是夫妻关系,史绥丰于2013年5月9日因车祸肇事死亡。史绥丰向原告借钱我不知道。我已于2014年1月份还原告本金2000元。现我没有钱,我没有能力偿还。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被告李玉娟配偶史绥丰经中间人关巨为向原告刘殿贵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史绥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有史绥丰经关巨为手从刘贵借人民币贰万(20000)元,利息1.5分。”被告于2014年1月份偿还原告本金2000元。欠条约定的利息1.5分指月利率1.5%。被告李玉娟与史绥丰系夫妻关系,史绥丰于2013年5月9日因车肇事去世。欠条载明的刘贵即原告刘殿贵。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玉娟的配偶史绥丰向原告刘殿皎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李玉娟辩称我丈夫借钱,我不清楚一节,因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与史绥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已偿还原告2000元本金,证明被告对该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偿还18,000.00元本金及2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玉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殿贵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玉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中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