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484号原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焦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伏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恒新,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洋坊。法定代表人陈炳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4元,减半收取398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007元,由原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梁姗姗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迎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