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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执字第15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曹娟与陶玉宝后建宁陶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娟,陶玉宝,后建宁,陶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1517-1号申请执行人曹娟。被执行人陶玉宝。被执行人后建宁。被执行人陶论,男,汉族,1988年10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810235413,市民,住阜宁县益林镇振兴路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益民初字第00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陶玉宝、后建宁、陶论应得收入及存款1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