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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调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李文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清,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清。被执行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占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文清与被执行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修仕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