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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鹤法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李伟强与李福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强,李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鹤法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强,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李福荣,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强与被执行人李福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租金及诉讼费共27210.58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308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鹤法执字第69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谭斌长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