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行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戚忠和杨国春、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瑞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忠,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国春,兰州瑞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兰行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戚忠。委托代理人戚永刚(戚忠之子)。委托代理人徐子涵,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号。法定代表人侯中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倩。委托代理人曹明杰。第三人杨国春。委托代理人程雪梅,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兰州瑞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瑞泽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国春,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戚忠因诉被上诉人市工商局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行政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行初字第88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戚忠的委托代理人戚永刚、徐子涵;被上诉人市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倩、曹明杰;第三人杨国春的委托代理人程雪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瑞泽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行初字第88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柴宗奉审 判 员 刘国权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