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三终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东来与张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来,张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焦民三终字第00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来,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委托代理人王红建,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伟,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上诉人王东来与被上诉人张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小伟于2014年5月5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东来立即偿还现金10000元及利息。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4日作出(2014)温民北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王东来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东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小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王东来在2012年8月9日借张小伟10000元,并给张小伟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壹万元正(10000.00元)王东来2012.8.9”,后经张小伟多次催要,王东来拒不偿还。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王东来借张小伟款10000元,有王东来给张小伟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小伟要求王东来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王东来辩称该款系赌博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王东来该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限王东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小伟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5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东来负担。王东来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与张小伟之间的债务非合法民间借贷,而是赌博债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小伟的诉讼请求。张小伟未答辩。针对上诉请求,王东来提交温县公安局黄庄派出所讯问王东来笔录复印件;王东来认为该证据明确显示本案借款从时间、内容和载体都是我的赌资;本院认为,该证据是王东来本人的陈述,没有对方的认可,不能证明本案债务是赌资,本院不予采信。王东来申请证人王领弟出庭作证,王东来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因王东来出具借条时,王领弟不在现场,并且,王领弟称其是王东来的前妻,王领弟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王东来借张小伟款10000元,有张小伟提供王东来出具的借条原件证明,王东来应当偿还该借款。因该款不是张小伟赢王东来的赌博款,故王东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东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春明审 判 员 王国星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