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开民初字第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沈阳某某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沈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沈阳**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02491号原告:沈阳**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侯**。被告:沈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沈阳**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审判员张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元,减半收取440.00元,由原告沈阳**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