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59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綦江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洪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江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洪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5936号原告綦江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3号5单元1-1,组织机构代码75927759-0。法定代表人旷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代洪兰,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江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洪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綦江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江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綦江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权珊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