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4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嘉德丰模具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嘉德丰模具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464-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嘉德丰模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永和路骏丰工业园B栋第一层北,组织机构代码55540766-4。法定代表人谭红,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同富裕工业区湾厦工业园8#5层西南面,组织机构代码584090897。法定代表人尹卫民。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嘉德丰模具五金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顺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深圳市顺沃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顺德区嘉德丰模具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2500元、受理费及公告费人民币15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向深圳银行系统、深圳车辆管理所、深圳证券交易中心、深圳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工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函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已倒闭,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因此,本案被执行人在深圳市范围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满足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文 东审 判 员 陈 方 杰代理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娄靓(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