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终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鑫洲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工程项目经理部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鑫洲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工程项目经理部,翔鹭石化(漳州)有限公司,樊红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终字第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平,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工程项目经理部。代表人王文言,项目负责人。原审被告翔鹭石化(漳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明,董事长。原审被告樊红毅,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鑫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13条约定的解决争议的选择管辖条款约定了明确的管辖地点和范围,即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效力,应高于其他普通管辖规定;原审法院以本案其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违反了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意思表示。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鑫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答辩意见称,被上诉人起诉时未涉及上诉人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且该合同未得到各方当事人确认,不能作为管辖权的确定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两种相互排斥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明确,属无效的管辖约定,应以法定管辖确定本案管辖权,且该约定表述为“均可”,并未排除可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工程项目经理部、樊红毅、翔鹭石化(漳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漳浦县古雷开发区,漳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与被上诉人鑫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调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条款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两种纠纷解决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中涉及仲裁部分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涉及诉讼管辖部分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法院是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该协议管辖的约定选择了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具体明确和唯一的,故该约定诉讼管辖部分的协议有效,具有排他性。本案应由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被上诉人鑫洲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其答辩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鑫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审 判 员 易惠莲代理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剑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