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4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国川与黄江鸿、黄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川,黄江鸿,黄水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413号原告陈国川,男,住安溪县,经商。委托代理人徐成江,男,住安溪县,经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江鸿,男,住安溪县,经商。被告黄水宝,男,住安溪县,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川与被告黄江鸿、黄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川于2014年9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国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华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