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西宁信邦小额贷款公司与王博、陈根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博,陈根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351号原告: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毅,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博。被告:陈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博、陈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以被告已将借款偿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989元减半收取11494.50元由原告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余11494.50元退还原告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高海霞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泽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