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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西宁信邦小额贷款公司与王博、陈根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博,陈根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351号原告: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毅,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博。被告:陈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博、陈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以被告已将借款偿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989元减半收取11494.50元由原告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余11494.50元退还原告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高海霞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泽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