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民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福春、周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郭福春,周慧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海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宗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绪仁,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郭福春,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周慧民,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受理原告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福春、周慧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郭福春、周慧民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和履行地都在江苏省邳州市,且被告住所地也在江苏省邳州市,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原告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系依据其与被告郭福春签订的《单点加盟经销协议书》、《2013年才子“30年·真才子”春夏季产品订货合同》、《2013年才子股份秋冬季产品订货会订货合同》等证据提起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郭福春、周慧民赔偿其货物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福春虽于2012年1月1日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签订的《单点加盟经销协议书》中第七节第三条第二点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协议签订地法院进行裁决。”,但是2012年9月21日及2013年4月原告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郭福春(乙方)再签订的《2013年才子“30年·真才子”春夏季产品订货合同》中的第十条、《2013年才子股份秋冬季产品订货会订货合同》中的第九条均明确约定,本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有异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裁决。上述两份订货合同作为《单点加盟经销协议书》的补充合同,与《单点加盟经销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该两份订货合同签订时间在后,应当视为双方对《单点加盟经销协议书》中因订货引发的纠纷的协议管辖作了重新约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鉴于原告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海头工业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郭福春、周慧民主张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和履行地在江苏省邳州市,应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本案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连森妹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人民陪审员 蒋盈盈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詹晶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