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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彭某某申请执行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500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8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人民币18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黄某承担,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2019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1月—6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