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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学栋与曹茂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栋,曹茂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493-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栋。被执行人曹茂虎。申请执行人张学栋诉被执行人曹茂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奎民一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曹茂虎的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曹茂虎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