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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华民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0849号原告许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同居生活,2010年9月5日生一男孩张某某,××××年××月结婚登记。双方婚后经常吵架、打架,被告赌博酗酒,自2013年3月至今双方无联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于2013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撤诉。撤诉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男孩张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双方认识时间、领取结婚证、同居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我没有殴打原告,与原告感情很好,也没有酗酒赌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9年9月共同生活,2010年9月5日生一男孩张某某,××××年××月××日领取结婚证。2013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于同年9月12日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本院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关系。双方结婚多年,且生育子女。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审判员 岳 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晨露 百度搜索“”